人民调解的基本常识 人民调解的基本常识 讲解人:何娜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也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它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它与民间自发的调解活动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2)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3)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报告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并负责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1)依法、依德的原则;(2)自愿平等的原则;(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八字方针。 五、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1)司法调解(诉讼调解):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诉讼内的调解,与判决有同等的效力;(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3)人民调解。 六、人民调解工作“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内容 司法部提出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五有”是:(1)有人 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2)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3)有纠纷调解、回访记录簿;(4)有纠纷调解的统计台账;(5)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即调解室(庭)。 “四落实”是:(1)组织落实;(2)制度落实;(3)工作落实;(4)报酬落实。 “六统一”是: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七、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八、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前应当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 应当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时限 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但简单纠纷应即时调结。一个月还不能调结的,应引导以其它方式解决(如到法院诉讼、申请仲裁、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 十一、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是(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盖有调委会的章);(5)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6)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二、当事人提出反悔,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处理办法 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如不能达成新协议,则引导以其它方式解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fc1432fc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