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无锡市政府令第12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7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政府令 (第127号)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克江 2012年8月7日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1 /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国土、规划、市政园林、住保房管、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当就需要配套建设的内容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出让文书中载明。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 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道路、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绿化、消防、安全防范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 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2 / 3 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其他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b7d6f60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