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合政[1995]第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1.09 【实施日期】1995.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合政[1995]第8号 1995年1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或微利房预先出售给预购人,收取预购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1 / 2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d2ff7b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c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