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财社[2004]1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锡财社[2004]17号)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锡政发[2004]103号),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专户 1、《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实施后,分别设立市区(包括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下同)、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2、分别设立江阴市、宜兴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 1 / 3 新区《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3、各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资金来源 (一)《暂行办法》 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1、市区、锡山区、惠山区、新区 (1)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2)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不足以安置征地农民的,不足部分列入征地成本的资金; (3)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具体比例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5)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2、江阴市、宜兴市 (1)安置补助费如按市区办法计算的,其资金来源同市区。 (2)安置补助费如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规定计算的,其资金来源包括: ①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②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提取的数额按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江阴市原则上每亩不低于13000元,宜兴市原则上每亩不低于10000元); 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④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702f74b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