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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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一、信托的含义

信托即信用委托的意思,是人们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委托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信用关系。具体地说,是信用托付机构凭借自己的信用,接受他人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财产或办理一定的事务,为指定人谋利益的一种行为。

信托行为的成立,一般应有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委托者是指拥有信托财产的人,他们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他人管理和处理,并提出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受托者是接受委托的中间人(即信托机构),它根据委托者的要求,按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受益者则是指享受信托利益的人。通过信托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可能是属于委托者自己,也可能是归第三者,通常我们称前者为自益信托,后者为他益信托。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方之间围绕着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信托关系。

信托按其具体对象不同,可划分为商业信托和金融信托两大类。所谓金融信托是指金融信托机构凭借自己的信用,接受拥有资金或财产的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为指定人谋取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以信用为业务基础,以货币资金和财产为经营内容,它既是一种信用方式,又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二、金融信托的实质和特征

金融信托其经济实质是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等各方关系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或称作财产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含着各方关系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金融信托,作为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其具有的特点是:

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是该项财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受托人才能接受这项信托,信托行为才能成立;否则不能成立。

2)信任是信托的基础。金融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充分信任的基础上。财产的所有者,相信金融信托机构有能力去运用其财产和有保全其财产的信用,才会去委托;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任,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

3)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享受信托的利益。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其信托财产,而不是为了受托人本身的利益。为了保证受益人充分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必须信守信托合同、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4)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信托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就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做出核算,得到的收益归受益人享受。如果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托机构在本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并可向受益人或委托人索取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补偿非因受托人的过失而出现的损失。

5)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一项信托行为的发生,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的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候受益人不止一个。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和受益人多方发生多边经济关系。 三、金融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信托机构是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或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的作用;银行信贷的主体—银行本身并不需用资金,而是充当信用中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需用者,起间接金融的作用。

2)信托业务经营的对象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除货币资金外,还有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等,形式多样;银行信贷经营的对象为货币,形态单一。

3)信托有财务管理、金融和信用服务等多种职能;银行信贷只有信用中介的金融职能。

4)信托是多边经济关系,信贷是双边经济关系。

5)信托的经营收益归信托的受益人享有;银行信贷的经营收益归银行本身享有。

6)信托的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经营风险;银行信贷银行自身要承担经营风险。

信托与银行信贷也有相似的地方:

1)信托存款与银行定期存款在方式上虽有差别,但根据期限的长短以利率计算收益则相似。

2)信托资金运用上的信用贷款投放与银行贷款并无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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