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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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场所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文件 豫公(通)…2011?160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请各地结合实际认彻执行。

各地要将通告全文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布,并将通告按照大2开纸规格自行印制,广泛张贴到辖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消防安全通告 抄送:省委、省政府,公安部。 本厅领导。

河南省公安厅 201169日印发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

“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省“九小”场所(小旅馆、小网吧、小洗浴、小美容、小商铺、小饭店、小幼儿园、小诊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和出租屋(包括社会单位租赁的员工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亡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措施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一律依法予以清理。 五、人员集中住宿区域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一律责令拆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对在出租屋门厅、楼梯间存放电动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或违法使用明火的,责令立即清理,督促出租房屋业主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充电专用房间或场所。

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九、存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

十、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被查封的场所或者部位擅自拆封或者使用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301b25f2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