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关于“10小场所”单位界定的情况说明 “10小场所”主要指从事以下10类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规模小、人员密度大和安全风险高的单位场所,具体界定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三)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五)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九)建筑施工场所:房屋建筑或建筑安装、装饰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款项100万元以内的建筑施工场所; (十)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b359dce12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