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三)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五)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6842a4908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