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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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

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



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加速我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国家、省市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由我公司单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保险、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四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我公司总经办是研究开发经费的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研究开发经费报销流程遵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按照我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并由项目组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我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或相关合同,该合同须由我公司总经办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十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部门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到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各项目组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上报财务人员。我公司财务人员按期核对经费支出明细。

第十三条 各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一律不得进入成本。

第十四条 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我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我公司;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组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技术中心的固定资产,并经总经办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我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研究开发经费辅助账的核算科目

第十七条 项目组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费用 1、人员人工 2、直接投入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4、设计费 5、设备调试费 6、无形资产摊销 7、其他费用

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费用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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