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非法运输倾倒处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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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一、“违规无资质”非法运输的有关规定

违法行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相关法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相关法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二、“抛洒滴漏”非法运输的有关规定

违法行为:在道路上运输散装货物和废弃物的车,未覆盖或覆盖不严密。


违反法则: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避免泄漏、散落。

处罚法则: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乱倾倒”非法处置的有关规定

违法行为:处置单位不按规定路线、时间清运,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违反法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处罚法则: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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