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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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乡村医生管理的发展情况:我国乡村医生的管理经过了“卫生保健员”“赤脚医生”“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过渡”四个阶段。下面将具体阐述乡村医生发展各阶段的管理政策。

乡医管理初见雏形——卫生保健员阶段。这支队伍建自20世纪50年代,是伴随者全国保健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1952年卫生部《关于县以下卫生基层组织的组织系统、编制及任务的规定》中提到 J自然村设卫生室,配有卫生员,不脱离生产,主要职责是办理全村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隔离和报告、环境卫生指导、卫生宣传及简易医疗和急救工作。

缺乏专门的管理规范—— 赤脚医生阶段。“赤脚医生”实际上是随着农村合作医疗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赤脚医生的服务能力非常有限,由于以生产劳动为主,他们的管理同社员的管理一样,缺乏针对行医职责的专门管理规范。

考核合格,发给“乡村医生”证书—— 乡村医生阶段。1981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提到,“凡经考核合格,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19851月,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决定将“赤脚医生”改为“乡村医生”,规定达到医士水平的称“乡村医生”,达不到医士水平的称卫生员。这一阶段,随着医院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立法的涌现,乡村医生的管理得到加强。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颁布后,公布了村卫生室的基本标准,明确了村卫生室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乡村医生的行为。但“标准”仅在行医条件方面对乡村医生作出了限定,缺乏对行医行为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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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注册制度不断完善—— 向执业医师过渡阶段。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考试注册制度,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为乡村医生管理提供了依据。

200385日,国务院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对《条例》颁布时已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规定了两种注册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注册,第二种方式是培训、考试注册,这标志着乡村医生的管理已经进入了执业注册阶段。

乡村医生管理法律政策发展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影响:① 乡村医生数量的变化。20世纪6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赤脚医生制度大批只经过短期培训或未经培训的赤脚医生在短期迅速出现,70年代达到鼎盛,赤脚医生有180万。随着文化大革命结束,乡村医生数量急剧下降,1985年,卫生部决定停止使用赤脚医生名称,规定所有村卫生人员一律进行考试,凡经考核达到相当医士水平的,称“乡村医生”,由于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及颁发证书制度,管理有了规范,乡村医生的数量减半,1986年仅有64万被授予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直到90年代,乡村医生从数量稳定增加进入到规范化管理阶段。② 乡村医生的学历情况: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要巩固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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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卫生人员队伍,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到2000年使全国80%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水平。200385日国务院公布的《条例》也对乡村医生的准入、培训、考核等进行明确的规定,阻断没有经过学历教育的人进入这支队伍。但根2007528日新华网上公布的卫生部对天津、江苏、河南、湖北、云南、甘肃6()乡村医生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乡村医生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只有5231 卫生部统计年鉴上公布的村卫生室人员数据显示,中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所占比例也不超过63 。③ 乡村医生的执业情况:2001524日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2002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又明确提出,“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然而乡村医生目前的执业情况与此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2005年,全国乡村医生具有执业资格的比例仅为12 20032005年的3年中,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年增长率不到两个百分点。据此速度递增,直到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中的执业(助理)医师比例将不超过40%。④ 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及退休保障。乡村医生工资收入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他们主要从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差价中获取微薄和不稳定的收入,工资收入和承担责任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条例》虽然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执业规则、培训与考核、职责范围和义务、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乡村医生如何获得报酬、退休之后的生活如何保障却只字未提,虽有“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的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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