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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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一、全国性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河北省

1.《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统治》中“五、与《工资支付规定》有关的具体问题”

第二条:《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国家规定是指: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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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六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六十五;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七十五。 四、上海市

1.《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3.《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5.《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6.《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对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有一套详细的制度标准,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

一、病假待遇

(一)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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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1f1a8e5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