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机构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机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机构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构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机构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机构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行政办公室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机构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机构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机构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机构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机构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 经机构董事会提议,发起人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半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机构董事长批准后处理。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机构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六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部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机构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督促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五章 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行政办公室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营业用房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 (三)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年 第二十三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构的收入包括购买社工服务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购买社工服务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机构损益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购买服务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账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构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机构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机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培训经费、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机构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f1cf1a66b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