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穗国税函[2007]5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3.28 【实施日期】200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57号 2007年3月28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17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等3份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一方面,要组织干部,特别是税收管理员深入学习“两个办法”,切实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理解新旧办法的差异,按照 1 / 3 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大力做好贯彻“两个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载体积极开展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为便于各单位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市局制作了学习和宣传“两个办法”的辅导材料供各单位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去。 二、各单位要严格定额终审的管理。定额终审权(包括征管软件和内部文书的审批)可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下属税务分局局长行使;对外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公章或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能发出。 三、各单位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其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备案申请要当即办结(文书样式见附件二),办结后的有关文书转送税收管理员阅后作征管资料存档。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4〕404号)规定,要求定期定额户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逐步设立账簿,规范财务核算。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四、市局此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各项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补充规定与上述3份文件及本通知有抵触的,以上述3份文件及本通知为准执行。 附件:1. 深入学习和理解总局“两个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法 2. 个体工商户建账备案申请书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 附件一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fadb151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