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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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

监督制约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7.06 【实施日期】2001.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

廉政监督制约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廉政监督制约,不断完善“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市局在广泛征求各单位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00一年七月六日 1 / 3










为适应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征管工作格局,切实规范税收管理员的

行为,保障税收管理员制度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管理员必须按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秉公执法,严于律己,为政清廉,严禁下列行为:

()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其它支付凭证;

()到所管理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接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或直接为其提供方便; ()利用纳税人或由其出资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参加由纳税人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利用职权个人参与经商办企业;

()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一)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二、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分类管理工作质量目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其所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迁就庇护、替其掩盖; ()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利用职权与企业合谋少缴税款;

()推诿塞责、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或暗示或直接向纳税人索贿受贿; 2 / 3










()在对个体纳税人的“双定”(定期定额)征收过程中,违反“双定”工作程序搞个

人说了算;

()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税款抵扣以及税收资格认定、税务登记年检、资格年审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为纳税人出谋划策,弄虚作假,规避税收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欺骗其他税收管理部门;

()在对注销企业和非正常户实施税收检查中,敷衍应付、以言代法、以言代罚,或进行权钱交易;

()在税收评估、“金税工程”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及日常税收管理中替纳税人隐瞒实情、压案不报;

()利用工作之便,为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寻求庇护,在纳税人与其他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为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提供不正常服务,或内外勾结,利用宴请、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卡、提供色情服务等手段,拉拢腐蚀其他税务干部; ()利用职权强行要求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全体税收管理员。

四、税收管理员违反本规定,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 》处理。

五、本规定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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