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省质量监督局大院维修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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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省质量监督局大院维修改造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4.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省发改委关于省质量监督局大院维修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的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报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维修改造项目科研报告的函》(浙质函〔2015157号)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附件悉。经研究,现将工程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本项目的建设能较大改善局机关大院办公环境,有效提高对外的管理服务能力与效率;能降低已有建筑综合能耗,减少大楼运行管理费用;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办事安全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

改造装修主要包括大院路面整修改造、大院排水系统改造、老旧电力线路及配


电设施改造升级、配电设施升级改造、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等。 三、项目地址

项目地址位于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内。 四、项目投资及建设期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78万元,建设资金由2012年省公建项目结余资金,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建设周期为12个月。 五、项目招投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等,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六、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请据此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批。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要求。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418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6a3af852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