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对长期不住房屋修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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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对长期不住房屋修缮的解释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典中关于长期不住房屋修缮的规定,我们可以先了解什么是长期居住。其实很多人认为不住房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生活和居住。但是如果只是不住,那么就完全没有意义了。因为随着社会发展,住房需求在增加,特别在农村,有很多农民因为家庭成员原因无法去城市生活,于是选择长期住下。因此,有不少人会把房子建了好久都没有住,这是有法律风险的。但是房子的使用权是以租赁合同为主的,如果居住超过一定时间后房屋就会被拆除。所以为了保障居住权不受侵害,在平时也要注意房屋长期不住和修缮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保持土地、林木、房屋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有之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退还非法占有之物这种情形。

1.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

房问题。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同时根据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贫困家庭成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优先保障制度要求,居住权也可以保障这些群体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免费使用权和受益分配权等等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所有权、处分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从其名称中足以看出居住义务和权利内容。第三百六十九条房屋管理人应当向业主公布居住权人信息、登记居住权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地址等信息;及时办理居住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百六十九条因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其他权利内容变更登记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人更正登记信息或者撤销登记。第三百六十九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期合同;居住期届满,需要继续居住吗?第三百六十九条设定居住期音像资料等物保权利或者继承人指定继承期间权利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期限合同;但是当事人另有所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九条设立居住者和继承人约定居住期限届满后居住权人死亡的不享有居住权。

2.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多久?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

住权一般为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者房地产转让、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住房居住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设定居住权。”同时《物权法》也对居住权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居住权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同时,第364条还进一步限制了居住权人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因为有的房屋为赠与或继承而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64条第366个条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有一方继承财产后,该财产无偿让渡给继承人所有。该指定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告。”所以居住权人也要注意查看一下房屋是不是存在被拆除等情况。

3.撤销权问题;

居住权有哪些形式?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居住者和出租人往往只签订一个合同。但现实生

活中有的房屋使用时间较长,房主却在房屋维修时将其收回,并不同意长期租下此房屋并修缮,而要求继续出租。那么这是否是违反契约精神,对其是不是无效呢?民法典规定:房屋修缮一般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房屋安全鉴定后可以进行。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受胁迫导致房屋修缮行为无效。因实施非法行为造成房主毁损房屋或者严重侵害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利益的


将受处罚。因此,为了保障业主对房屋安全维修的权利,民法典对合同撤销权进行明确规定,即在租赁合同中,业主可以行使撤销该权利,但没有明示或默认的情形出现时必须经其他债权人同意或追认,否则合同效力不予发挥。因此如果房主擅自改造房屋需要恢复使用时,可以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来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存在其他不合法行为时需要赔偿给房主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租赁合同订立协议并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按照约定不能返还或者未按照约定返还;承租人以暴力、威胁、捆绑等非法手段强迫承租人居住;承租人对出租人负有债务或者违反约定造成出租人财产损失;承租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作为出租人进行经营活动。

4.居住权是否可以继承?

如果要问,居住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个问题还是很有争议的。我们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

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了,那么居住权将会被消灭。那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继承就不能生效了嘛?当然不是!因为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原因是遗嘱只有在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放弃继承权或继承人放弃部分财产时方能生效。如果父母和子女间签订了老年人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遗嘱赠与合同或遗嘱继承制度中,就不能以不存在继承人为由否认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继承财产。当然这个是很关键滴。所以还是建议大家在继承前就办理好继承手续并签订好合同和遗嘱为好呢!因为居住权属用益物权,虽然不能继承但可以通过继承得到保障并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居住权人权益需要大家认真阅读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哦!

5.继承之后,财产怎么分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制定的,并对其个人事项所作的最终处

理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遗嘱被误解及被滥用所致。有些遗嘱被解读成“空头支票”,甚至还有人因遗嘱内容本身不合法而恶意侵害被继承人权益,对被继承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分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协商不成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履行继承义务时,有继承人资格的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却接受被继承人赠与、继承遗产后又将赠与、继承给对方或者第三人(即法律指定受赠人)、自己接受该赠与或继承后又将受赠、继承而拒绝受赠行为并不因此而消灭合法权益或者降低被继承人权利水平从而导致对方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张继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人协商分配遗产或者接受赠与;放弃继承但接受赠与协议不生效时,遗嘱继承人在没有遗嘱又没有扶养能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有法定继承义务或者接受赠与;在多份遗嘱出现无法协商一致时有法定继承义务或者接受赠与时未履行法定继承义务则应当依照遗嘱处理财产或者接受赠与;立有数份遗嘱但无行为能力人(老人、儿童)、精神病人等情况未予考虑而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接受赠与;在多分遗产过程中,一方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影响另一方的继承权利而发生法律效力。关键词:房屋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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