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习惯性 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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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习惯性 支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等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工作者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有没有合同相关条款可供参考的现象,那么,如何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的交易习惯具有自身的特点。交易习惯应当具备各种习惯的一般共性,及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频率上一定时间段内具有多次交易,并且不同的交易却又具有共同或基本相同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虽然没有规章可循,但是有约定俗成特点;既具有偶然性,又存在着必然的现实性。

线上交易(网购)与线下交易(门店)具有不同的交易习惯。线上交易即通常所说的网上购物,某销售平台或销售主体长期是预付款后通过快递方式送货到购买者手中,那么,此时的履行地点等虽然没有约定,但预付款、送货上门便成为交易习惯,付款义务的的履行地点为购买方所在地,货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也应当认定为在购买方所在地。线下交易即通常所说的门店交易,一般是在销售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无论是付款义务或者是交付货物义务,履行义务地点均在门店或柜台,这符合交易习惯的特点。


需要说明的事,有些习惯性的违约行为不能认定为交易习惯,民法典规定的交易习惯是合法履行合同的表现,如果把一贯的违约行为当做交易习惯对待,就从根本上背离了民法典的关于交易习惯的基本精神,因此,在法律实务中一定要正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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