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还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案例】张三向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万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张三未还款。 A公司起诉张三,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张三主张A公司系职业放贷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张三不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 法院认定A公司为职业放贷人,并确认双方借款合同无效,但张三应向A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律分析】其一、【职业放贷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职业放贷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A公司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其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其三、【利息以LPR计算】根据《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二十二条,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本案中,虽然A公司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张三的借贷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但张三仍应向A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无需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22. 【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 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出借人因从事职业放贷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876e84a60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