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考核管理工作由系部负责,学工处监管。 第二条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三条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最长不得超过8个星期,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4个星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8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4个星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因病情严重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须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交学生工作处处长及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方能续假。 第四条学生上课(包括劳动课、军训、自习课)、出早操、实习、实训,集中劳动、集会及其它全校性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一般不能事后补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学生请假(包括病假、事假)须说明原因并填写学工处统一印制的请假单,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辅导员审批;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7天以上,14天以内(含14天),须由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由学工处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病假应附有医务部门的证明,因公外出须由派出部门通知系部并由学生填写请假单。一张请假单仅限一人请假;请假单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第六条学生请假经批准后,请假单由本人或学委及时送达系部、任课教师及所在寝室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处,存根在各系备案。 第七条请假必须到辅导员处领请假单,将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填写清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将请假手续交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考勤。 第八条假期满后及时到班长和班主任(辅导员)及学工处、所在寝室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销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时,须及时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九条凡假期满未按时返校,且未前来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批准者,一律按旷课、旷寝处理。 第十条凡假日在家患急病不能近期返校的,除有医院证明外,家长应及时电话通知班主任或辅导员并上报学工处,返校后补办手续,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缺、旷课统计,上午按4学时计,下午按2(或4)学时计,出操一次计1学时,晚自习一次计2学时,集会、升旗等教育活动每次计1学时,参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进行扣分,构成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将情况反馈给家长。 第十二条旷课和一般性事假均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2ad612159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