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工程款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阚名佑 【摘 要】问:我公司于2009年与建设单位签定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先按工程结算价款支付50%,余款在两年内分两次支付.工程于2010年10月完工并办理了工程结算,结算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约定,对方应在今年支付工程款300万元,但实际却只支付了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对尚未收到的100万元工程款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0(000)012 【总页数】1页(P36-36) 【关键词】工程款 纳税义务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结算 合同约定 2009年 2010年 企业所得税 【作 者】阚名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426.9 问:我公司于2009年与建设单位签定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先按工程结算价款支付50%,余款在两年内分两次支付。工程于2010年10月完工并办理了工程结算,结算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约定,对方应在今年支付工程款300万元,但实际却只支付了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对尚未收到的100万元工程款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由此可见,你公司在办理了工程结算之后,也就意味着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50%的部分应当为工程结算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即应当按30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剩余的工程款,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的当天为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方面并非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这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三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由于你公司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即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应当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1c3aca92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