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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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6.16 【字 号】昆政发[1995]48 【施行日期】1995.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1995年6月16日 昆政发〔1995〕48号)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洗车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市环境保护,改善城市公共卫生面貌,维护用车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市机动车洗车行业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城市车辆清洗站清理整顿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各类机动车洗车场、站、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各类机动车洗车场、站、点进行行业管理。

二、东起朱家村,西至碧鸡关、北起普吉、南至滇池边,凡在此范围内设置的经营性机动车洗车场、站、点,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如何,必须经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进行资质审查,领取机动车冲洗行业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了工商、税务等手续后,方可营业。

三、本通告发布前已在上述范围内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点,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补办审批手续。 四、凡本市范围内设置的各机动车洗车场、站、点必须严格遵守自愿洗车的


原则,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准在道路上设卡强制洗车。

五、各机动车洗车场、站、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洗车。

六、各机动车洗车场、站、点收费时,必须使用昆明市财政局审核,昆明市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d22639--010514z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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