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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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1996]67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6.04 【实施日期】1996.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6)67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为加强本市散体物料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体物料是指建筑垃圾、残土以及泥、土、沙、石、灰等建筑用料。 二、本市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排放或者受纳散体物料的,必须在施工前或者排放前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并领取《散体物料准运证》。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含5000立方米),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申办;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到工程所在区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理所申办。有关申办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 1 / 2










办。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前必须清洗干净。运输途中造成路面污染的,按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50元给予处罚。

五、散体物料的运输必须由经过资质查合格的运输单位和专用车辆承担。 凡承担散体物料运输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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