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及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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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及清理

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清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是指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在我国,职工持股会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伴随着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改革而形成的在20世纪XX年代初,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相伴而生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国的国有企业一直被产权关系不清晰、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所困扰,所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股份公司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所以职工内部持股有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股份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XX年,国有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出《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股份制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便是中国公司职工持股会产生的最初的法律依据和形式雏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xx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职工持股会的主要形式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实中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企业内部机构职工持股会仅仅是内部集中管理职工股权的机构,职工个人作为真正的股东享有权益、承担义务此种形态只出现在股东数量有限的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中这种形式中,购买公司股份的职工,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权益都具有无可否认的独立性质将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无助于解决职工个人股份分散的无序窘境,无助于解决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的冲突,也不利于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


工会社团法人即职工将自有资金交给公司工会,由工会以工会本身名义购买公司股份;或者由持股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但不登记,而是将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工会的内部机构或下属组织工会的职工持股会负责股权的管理和行使,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这种形式的缺陷在于:1、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与“自己责任”原则相冲突2、根据XX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工会被定位于一个非盈利组织而依托工会持股,则使工会因为持股而成为一个盈利组织,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

社会团体法人即赋予职工持股会以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该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职工是该法人的出资人XX年发布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明确定义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员工持股具有盈利目的且是事实,与社团法人的原则性规定相悖根据民政部《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的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也将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该规定至今仍旧有效

企业法人将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采用企业法人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职工持股会并不具备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并完全投入到公司资本中,因而无独立财产;既然无独立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职工持股会也无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实际上是依附于公司的 根据江苏省人民*XXxx日发布的《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受职工股东委托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股管理,并依法代其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职工持股会接受本企业工会指导,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后,可以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作为公司股东”据此,江苏省企业职工持股会采取工会社团法人的组织形式 二、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第24号文《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及法协字第号文《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三、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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