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持股法律风险探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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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持股法律风险探析(2) 比方事务管理类信托中,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指令从第三人处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比方房地产股债结合信托中,信托公司从目标公司原股东处受让了出资不实的股权。作为受让人信托公司在内部责任中需承当连带责任。但由于内部责任的承当以“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假设设立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公司从第三人处受让股权仅为执行委托人指令,可以“不知道第三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就外部责任而言,信托公司需承当连带责任。 至于信托公司承当连带责任后是否可向相关方追偿那么要视情况而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承当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一和案例二信托公司与出让人之间都对由谁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做了约定。前者是出让人〔泛域公司〕将其没有出资到位的股份转让给爱建信托,约定由爱建信托履行该局部出资义务。后者是中信信托与山东舒斯贝尔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山东舒斯贝尔转让股权后,仍负有对青岛舒斯贝尔的股东出资义务。因此像案例二,信托公司自然可向出让人追偿,但假设像案例一,信托公司便无法向出让人追偿。 3、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股东自身未能依法或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 比方房地产一级开发工程,信托公司会通过参股设立目标公司或对目标公司增资的方式成为股东,范文,从而负有出资义务。以货币出资的,信托公司可能因信托资金未顺利募集而无法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出资,可能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实务中有争议的情形,比方案例一。此时,信托公司在内部责任中需承当违约责任;在外部责任中可能被认定为“开办单位〞需承当清偿责任。 〔三〕建议对策 信托公司因股权出资义务招致的法律风险从信托设立到信托存续,乃至信托终止后都可能存在。为防止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注意审查受让的股权出资是否到位 为防止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交付的股权信托财产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或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从第三人处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信托公司应审查委托人交付的股权信托财产和从第三人处受让的股权出资是否到位。事务管理类信托工程尤其需要审慎,以免出现收取的信托报酬与承当的责任不成比例。目前出资证明有公司财务账册、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不同证明形式,在审查中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宜。但 2021年 12月公司法修正后,股东缴纳出资不再要求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审查时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区别对待。如为事务管理类,可审查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但对主动管理类的工程对股权出资到位与否的情况尽量聘任中介机构进行法律、会计上的尽调。 2、股权转让合同中注意由谁履行出资义务的约定 在与出让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尽量约定“出让人承诺已经履行完毕出资责任,如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导致受让人承当责任的,出让人应承当赔偿责任〞,以确保信托公司承当连带责任后向出让人追偿。假设由于该不利约定实质为出让人对信托委托人的要求,不可防止,建议信托公司衡量收益与风险后再考虑是否做此笔业务。 3、特定工程中注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在特定的股权投资工程中,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出资形式符合公司法要求。考虑到信托资金募集关系到信托公司的出资,在公司章程中出资期限宜约定为分期。另外,由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那么〞,否认了出资不实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因此,对于股债结合的工程,信托公司作为出资股东的,更要注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防止信托贷款债权受到牵连,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引起的法律风险 〔一〕案例概要 案例一:方三明与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馨华园公司〕、周桂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年,根据新华信托股份〔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与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三华园公司〕、周珩、馨华园公司与签署?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协议,新华信托依法向馨华园公司注入信托资金,取得100%的股权,委派执行董事、实施印信监管,并由信托〔执行〕经理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馨华园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应当经过股东批准。2021年,周桂荣和三华园公司屡次共向方三明借款。馨华园公司向方三明出具担保函一份,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周珩签名。2021年,方三明诉周桂荣、三华园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馨华园公司认为周珩为三华园公司及周桂荣私自出具担保函,未取得股东新华信托的合法授权,冒用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行为是非法的,侵害了公司及其股东新华信托的合法权利,应当为无效。法院判决担保函加盖合同专用章,有总经理周珩的签名,足以使债权人方三明相信馨华园公司自愿担保。 案例二: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与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案 中信信托受让山东舒斯贝尔所持有的青岛舒斯贝尔股权的同时,与舒斯贝尔集团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并制定了?中外合资青岛舒斯贝尔地产开发章程?,对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出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约定,中信信托委托戴家凯为青岛舒斯贝尔的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中信信托在听证程序中提出其并未真正参与青岛舒斯贝尔的经营管理、公司实际处于失控状态、运作过程中其委任董事 戴家凯的签字均为伪造。 〔二〕法律责任分析 1、 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流于形式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23a5a2e74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