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开展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 【公布日期】2010.02.23 • 【字 号】浙卫发[2010]49号 • 【施行日期】2010.02.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开展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的批复 (浙卫发[2010]49号) 绍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的请示》(绍市卫〔2010〕7号)悉。经研究,我厅原则同意从2010年起与你局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共建学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经费以地方投入为主。 希望你们切实重视学科建设工作,提高学科管理水平,并会同我厅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建设,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巩固优势,使共建的医学扶植重点学科在科技创新、临床医疗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为促进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作出积极的贡献。 此复。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c2354ff2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