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6]18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1.04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8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浙人薪[2006]310号)及《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参照机关的办法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1 / 2 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41420f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