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春节慰问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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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春节慰问费用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春节慰问工作,加强慰问费用管理,帮助困难员工和家属解决好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为**发展做出贡献的广大老职工、老劳模表示关怀,切实抓好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集团公司一届第八十四次党委会精神,结合**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相对控股企业及相关经费单位,其他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慰问费用是指用于春节慰问离退休等相关人员所发放的慰问金、慰问品及补助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将慰问费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付慰问费用,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由其他单位出资或补助、转嫁费用。

第五条 慰问范围包括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内部退养职工和长病长伤职工;集团公司全国和市级劳模及享受全国和市级劳模待遇者;孤老户、军烈属、伤残军人、离休干部遗孀、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和春节期间住院在职职工。

第六条 慰问费用标准

春节慰问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执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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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1231日以前离、退休员工(以退休审批时间为准)发放春节慰问金800元、慰问品价值200元。

(二)2020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办理退休员工(以退休审批时间为准),按如下标准执行:

1.2021年春节慰问发放慰问金600元、慰问品价值200元; 2.2022年春节慰问发放慰问金400元、慰问品价值200元; 3.2023年春节慰问发放慰问金200元、慰问品价值200元; 4.2024年及以后不再发放春节慰问金及慰问品。 (三)2022123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员工(以退休审批时间为准),各单位可进行选择性慰问,如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对企业有特殊贡献者等。

(四)长病长伤职工、因公死亡职工遗属、军烈属、离休干部遗孀、正式退休职工特困户再给予800元补助及一份标准为200元的慰问品;

(五)集团公司全国和市级劳模及享受全国和市级劳模待遇者、孤老户、伤残军人和春节期间住院在职职工,慰问品可按200元标准掌握。对于已按“长病长伤职工、因公死亡职工遗属、军烈属、离休干部遗孀、正式退休职工特困户再给予800元补助及一份标准为200元的慰问品”标准发放慰问品的人员,不再按本项标准发放慰问品。

第七条 慰问费用列支渠道

1.离退休职工慰问金、慰问品费用从各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2.内部退养人员慰问金从各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3.特困退休人员补助费及慰问品费用从各单位福利费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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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4.其他人员补助费及慰问品费用从各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第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春节慰问费用的主管部门,发放时由主管部门履行本单位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后,连同发放名册、发票等相关资料到计财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各单位计财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费用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以及未能提供合法票据的,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 对于慰问品各单位必须以实物形式进行发放,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对享受慰问品人群中非居住本市,直接发放确实存在困难的,各单位可选择寄送或其他符合单位实际的方式进行联系发放。

第十条 每年春节慰问工作集团公司不再单独发文部署,各单位按照本规定自行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集团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集团)有限公司春节慰问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即日起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春节慰问工作起实施,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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