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备考指导之肖像权实例分析 【实例】 下列情况中,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是 A.某教师将拍摄的路人特写镜头作为教学之用 B.某商人擅自将他人相片用于商店橱窗的装饰 C.某男为发泄心中不满将前妻照片置于马桶下 D.某记者将有领导人参加的会场拍摄后用于新闻报道 【参考答案】D。解析:C项中的某商人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时候,一是未经其同意,二是其装饰商店橱窗是为了宣传,从而营利,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他人肖像。综合这两点,可以断定构成其害肖像权。公民肖像权守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A项未构成侵害肖像权,虽然拍摄的路人特写镜头,但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教学)的需要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C项中的某男虽未经其前妻同意,但是放置于马桶之下,并没有营利为目的,也未将前妻的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所以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D项是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也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补充说明】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因此,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 肖像权的内容有: 1.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公民有权自己拥有其肖像,排除他人未经同意制作、取得其肖像,并有禁止他人侮辱、损毁其形象的权利。 2.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纸张、书籍、报刊、网络等载体中使用其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权未经其同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者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公民肖像权守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5918e9862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