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学说司法适用的特色分析 林家鑫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8(000)003 【摘 要】《民法总则》第十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法律和习惯为民法渊源,法官处理的大量民事纠纷很多是法律或者习惯均没有规定的,无法较好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民法学说适用与其他某专业领域学说的适用有所区别,民法学说的功能和特点也充分体现民法学说作为法律渊源的合理性.为此,应对民法学说作科学处理. 【总页数】4页(P5-7,4) 【作 者】林家鑫 【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1 【相关文献】 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立法检视与司法适用——兼论我国《民法典》第1185条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2.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立法检视与司法适用——兼论我国《民法典》第1185条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4.《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实践影响——兼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5.我国环境修复司法适用的特色分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f57e19bd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