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过程中的用餐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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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会议过程中的用餐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举办会议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这部分餐饮支出该记入什么费用科目?是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答:通常情况下,餐饮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在会议过程中发生的餐饮费则有所区别。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也就是说,会议过程中发生的正常餐饮费用属于会议费用范畴,不属于餐饮服务范畴,会计上应当作为会议费核算,并且在企业所得税也是作为会议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提供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如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很多企业可能重视了会议的组织工作,却忽视了相关凭证收集,最终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税法明文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过程中的用餐费用是否可以开具会议费一并抵扣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为营改增后,对“餐饮服务”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所以,在实务中,会议过程中发生的餐饮费用是否允许抵扣,各地国税机关存在两种不同执行口径:一种是必须将餐饮费与会议费应当分别开具;另一种是可以全部开成会议费。如:海南国税口径: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国税口径: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会计处理上,会议过程中发生的用餐费用,不论增值税是否抵扣,不论开具的是会议费还是餐饮费用,均应当计入会议费,并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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