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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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是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 分,其费用支出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为了节约公司开支、 杜绝浪费, 避免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用公费进行吃喝享受, 以减少 必要的纳税调整, 故有必要对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进行严格控制 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中需要开支的餐费、 费、旅游费等项目的支出,公司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及实报实 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实行预算管理,为减少纳税调 整及税务费用, 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税法 定的标准。

(注:税法规定如下: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 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条 因对外工作联系的需要, 股份公司总部的业务招待费 出为全年预算的 70%,分店(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招


待费支出为全年预算的 30%

第五条 各分店(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要 格按照预算执行, 不得超支。 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各店管 理人员对卫生、银行、税务、公安、交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往来 开支,还包括各店管理人员通过到其他餐馆就餐进行的参观学习费。 分店(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本部各部门的业务招待应尽 量安排在公司进行。

第六条 本部的各部门经理请客前, 需得到股份公司主管副总 理书面或口头的同意。 股份公司各部门经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限 额每次为 500 元。报销时需经股份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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