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盐税、盐专卖制度的历史演变及财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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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税、盐专卖制度的历史演变及财政意

作者:宋华

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17

【摘要】食盐是人类生存及工业发展的必需品,自古以来,统治者通过对食盐的专营制度及税收政策,取得了巨大的财政收入。本文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自春秋至今的盐的税收及专营政策,及对财政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盐税 历史演变 财政意义 一、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开创了盐的专卖制度

管仲提出了海王之国,谨正盐的富国思想,就是实行官山海政策。管仲认为,食盐是日用必需品,实行专卖,国家收入多而民不会受惊扰。如果用加税的方法,则会引起人们普遍不安,对国家安定反而不利。

齐国食盐专卖的具体做法是民制与官制相结合。在农闲时节,国家命民制盐,由官府包收,储存。农忙时,农民转入农业生产。等到盐价上涨到十倍之时,再由官府运到不产盐之国去销售,则国家获利丰厚。管仲通过推行官山海的政策,使财政收入有了稳定、可靠的来源,同时为齐国加强军备、称霸诸侯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两汉时期

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对盐铁也采取放任政策。一些贵族、豪商趁机垄断盐铁经营。在《盐铁会议》上,桑弘羊等作为一条教训进行总结,他说盐铁放任的结果,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所以,实行盐铁专卖,也是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重要措施。

汉代的盐专卖,采用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办法。即由官府招募人民煮盐,官府除供给煮盐工具之外,其他费用由人民自理。盐生产出来后,由官府收购,组织销售,获取盐利收入。

三、隋唐时期

唐代的食盐专卖,始自唐肃宗时期(公元756762年)安史之乱后,唐肃宗任命每五琦为盐铁铸钱使。第五琦作榷盐法,规定凡是产盐的地方,都要设置管理机构。盐户制盐要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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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称为亭户,国家免去亭户的徭役,让他们专门制盐。所生产的盐,全部由官府收购,不准私卖。官府把盐民那里收买来的盐,按每斗加时价一百钱出卖。肃宗宝应元年(公元761年),刘晏改革专卖制度,创行就场征税制度。即在产盐的地方,设置盐官,负责收买盐户所煮之盐,盐官把收购来的盐,再转卖给商人,由商人自由运输到各地销售。除产盐地以外,不再设置盐官。这种办法,即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 唐代的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使食盐税利达到全国赋税总收入的一半。 四、宋代时期

宋朝的盐法主要是两种类型,即禁榷法和通商法。禁榷法包括官卖、计口授盐、计税敷盐(两税盐钱)、计产敷盐和常平盐等内容。通商法包括入中法(折中法)、钱盐法、钞法、引法等内容,此外尚有盐附加税。宋朝盐课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南宋孝宗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户部侍郎叶衡奏说: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 五、明代时期

明朝的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专卖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开中法、计口授盐法、商专卖法。

开中法,即招募商人输粮于边,由官府给盐的办法,也称纳米中盐法。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之费,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

计口授盐法,即令民在河南开封等处输米,以供军食,官府给盐以偿其价。每户大口给盐一斤,小口给大口之半;输米的多少,按地理远近定等差。

商专卖是盐专商直接与灶户进行交易。即官府不再向灶户收盐,而令灶户按引纳银,商人则直接向灶户购盐而不经官。自此国家将收盐、运销之权全部交给商人,这是食盐产、销制度的一大变化。 六、清代时期

清前期的盐法,主要采取官督商办、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官督民销、官督商销等七种形式。

官督商销,即引岸制。,是盐商纳税后准许贩运的凭证。由户部颁发的称为部引。,是指销盐区域,即引界、引地,是专卖地域之意。

清咸丰道光年间及以后,改革盐法制度,实行改引行票、盐税抽厘、盐斤加价三法,致盐税税额猛增,成为最主要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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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引行票,即改革以往引商的世袭制和销售的地域垄断,规定取得票商资格后,不管何人,经批准皆可承运,在销界以内皆可运销,并实行就场征税。由于票商比引商活动灵便自由。所以后来则淮北推行到淮南、福建、两浙等地。盐税抽厘,即在咸丰年间,清政府为了筹集军饷,除纳盐税外,另征盐厘。各地抽厘的多少和次数不同,一般是运盐越远,课厘越多,时间越久,增课越多,因盐厘收入较大,所以不入厘金项目,而合于盐课之中。食盐加价,清后期比较严重。以河北省文安县为例,每斤盐价光绪二十一年为二十八文,至宣统元年增为四十四文。

清代盐税,分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灶课是对盐的生产者所征的课,引课是按盐引征的税,杂课是衙门官吏的浮征,形成陋规。税课和包银,施行于偏僻地方的产盐地。清代的盐税收入,初期约二百万两,中叶为五百五十万两,清末为一千三百余万两。 七、国民党统治时期

1932年,设立盐务稽核所,办理盐务行政,掌握盐税征收,稽查盐斤收放。盐税分为正税、销税和附税。正税包括场税和中央附税,交于场区;销税包括销岸税和中央附税,交于销岸;附税系地方加征的附加税,各地征收。1933年,再度划一税率,将轻税区税率提高,重税区降低。计增税区为十一处,减税区为六处。增加的多,减低的少,实际还是增税。 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盐税在税入中占第二位,达到税收收入的25%45%之间。 1941年国民党为抗战需要,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盐专卖制。将专卖利益加于盐价中征收。即寓税于价。规定盐的生产须经政府批准,产品全部卖给国家;零售商售盐须领取许可证,按国家价格销售;在偏僻地区实行计口授盐。盐价的高低,要以场价的高低而定,场价是收购价。专卖利益的数额依各盐场具体情况而定,全国不统一,有十几种标准。 抗战时期盐税和盐专卖收入几乎占税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而盐税中又以附加税为重,战时附加税开征后,1944年和1945年两年达到税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三以上,超过专卖利益。 八、建国以后至今

19903月,国务院发布了《盐业管理条例》,确定了食用盐、国家储备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食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1996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正式出台,明确地将食盐生产和运销归入专营。

当前,盐业专营及盐税收入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则由1950年的5.49%下降至2006年的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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