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昱[1];曾浩[2] 作者机构:[1]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上海200237;[2]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专业,上海200237 出版物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145-152页 年卷期: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社会治理对象;社会需求;社会需求供给 摘要:社会治理治什么的问题看似简单且已经明晰,但却是一个具有前提性且探讨不够深入的问题。以往的研究大多把问题、事务、活动、人群等作为社会治理的对象,但在社会治理范畴一般化、范式化的情况下,这种特殊性的社会治理对象已经与之相矛盾。当前,社会治理的对象可以概括为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两方面,其中,社会需求具有主导性,因而社会需求治理是社会治理对象中的核心要素。这不仅在于社会需求是人的本质所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是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而且在于社会需求是一般和具体的统一,因而是可治理的。为此,需要加强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制度的研究与建设,构建社会需求治理体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6db5b8599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