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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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使财务岗位之间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都瑞志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均适用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的财务内部牵制是指凡货币收支,财产物资收发、结算及登记等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稽核和相互验证的目的.

(四)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明确职责划分,对业务进行适当授权,保内部牵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职责分离原则:一项经济业务应由几个相对独立的人员完成,审批与经办分管,不能由一人 “包干到底”

(二)互相制约原则:所有经济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分工经办。 (三)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货币资金实物形态的保管、处理必须与反映货币资金增减变化记录完全独立开来,财产物资的保管与财产物资增减变化的记录,必须完全独立。

()稽核原则: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财务部门都必须进行稽核,以合理的保证经济业务的合规性. 三、内部牵制

()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凡涉及资金和财物的收付业务,财务部门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三)实行业务印鉴分管,“出纳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应分别由出纳人员、稽核人员、审核人员或指定人员使用和保管。印章


使用应由保管人员亲自加盖,严禁他人代盖。未经领导批准,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业务印鉴.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使用人应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五)出纳人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稽核人员不得受理未经会计人员审核的业务。

(六)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不得兼记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

(七)稽核岗位不得兼任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审核报销单据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票据管理人员不得兼管现金的收、付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各项实物的验收和保管工作。

(八)稽核人员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库存现金的盘点,并形成书面的、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盘点记录,如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九)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库存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对于大额现金的取存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十)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应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并由稽核人员复核以后,交出纳人员办理.

(十一)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立即加盖支付印戳,防止重复付款。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并连续编号。

(十二)月末会计人员应及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

(十三)稽核人员每日应按凭证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账凭证,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记账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对更正后的凭证再次进行复核。

(十四)财务部门应建立财务人员的轮换制度,以便纠正错误行为和防止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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