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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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职工,旧时指工人。通指我国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今日为大家细心预备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盼望对大家有所帮忙!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一、议程: 研究几个方案:(1)教学质量考核方案;(2)文明班评选条例;(3)班主任工作考核方法 二、时间:20xx年8月28日 三、地点:会议室 四、主持人:陈中明 代表:各年级班主任 五、会议内容 1、陈校长对本次会议组织状况和主要议程容易表明。 2、校长做工作汇报。 3、(1)教学质量考核方案研究: 各位代表发言: 本方案有利于全面提高教导质量,提高老师的工作教学水平,推进学校不断向进展。 4、文明班评选条例; 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提高班主任的工作主动性,有利于促进班级的进展,促进学校的进展。代表们一致通过。 5、(3)班主任工作考核方法 1)考核原那么促进学校进展; 2)考核措施得到与会同志们的称许。 3)考核方法详细 关于本方案与老方案相比,大家一致赞成新的方案。 6.闭幕式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很谢谢集体赋予了这样一个平台,让我能参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是协调企业和员工之间利益的纽带,是要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根底上维护员工利益,协调劳资关系的一个民主组织,做一名职工代表,就要做到宽泛的听取和收集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意见和信息,并准时做好信息的反应工作,为员工排扰解难,为员工效劳,使员工能够以更好的精神面貌和状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奉献,为公司发明更大的利益。 两会提出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口号,把我们为"人民效劳'的思想又带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我崇敬这种境界,也努力把自己融入到这种意境里去,成就于人就等于成就于我。能够更好地为集体为员工效劳是我的欢乐,能在其中全心地做好工会工作是我的目标!我愿尽自己的努力,为大家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让大家在一个和睦的环境里工作和生活。其实,今日也是在座的各位赋予了我参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动力:大家都是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辛勤的工作着,数年如一日,为公司悄悄的贡献着青春年华,因而,作为一名职工代表,我格外乐意为大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同时我也有足够的热烈和自信来承当这项工作。 在这个划时代的岁月里,我们铁路建立正以前所未有步子前进着。精密化管理再一次把公司的管理制度融入到现代企业管理的轨道上来,津保铁路的竣工敲响了的铁路人开创将来的决心,同时也给予了工会组织特别的使命,更好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效劳,深入基层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准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反映员工工作与生活中存在的冲突,这是中铁企业深化改革中工会组织的重要工作。 在今后的日子里,作为一名工会成员,我肯定会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恪尽职守,敢于负责,为大家多办实事,多解决大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大家的知心人,同时也为工会的团结配合,平安生产和经营管理尽一份力。在此借这个时机祝福我们的工会在新的里程碑里开辟、创新、和睦进展,祝福我们每一位铁路人安康、欢乐、祥和幸福!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设和睦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安康进展,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采取民主管理的根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视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视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五条根据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中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采取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该按照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情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该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与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中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情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缺乏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缺乏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该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历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准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与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仔细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照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承当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状况,承受职工的评议和监视; 〔三〕恪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睦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进展规划和年度打算及执行状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状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状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倡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那么、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平安卫生庇护措施、职工奖惩方法等波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确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倡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商议决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状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倡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那么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确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波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根据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打算、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状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倡议; 〔二〕研究有关劳动酬劳、劳动定额、工作时间、歇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波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商议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按照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商议决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进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状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倡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方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确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倡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确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该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确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详细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该按时换届。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起码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别状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商议,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颁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波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确定,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按照工作须要设立特地委员会或者特地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要暂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特地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商议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过;逾期不改过的,赋予通报批判;拒不改过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设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该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倡议,有关部门应该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7ad330dc6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