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6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五、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开具发票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8d14c21581b6bd97f19ea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