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公布日期】1985.07.06 【实施日期】198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5年7月6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临时经营者征收营业税的加成部分,应并入营业税统一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 / 3 实行定期定额和定率并征办法纳税的,只按实际负担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部分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所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但对市政公用设施条件差的或偏远的辖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下同)辖区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但对公用设施条件差的或偏远的区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百分之一的税率。具体划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所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集贸市场在征收产品税、营业税和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同时,按集贸市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代征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同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的所在地或集贸市场所在地缴纳。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征税机关缴纳。 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它实施细节和有关税法规定可以减税免税的,亦可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产品税、增值税时,不加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97d5cdf9a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