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规定 佚 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1995(000)002 【摘 要】<正>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总页数】1页(P46-4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3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J],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无 4.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的通知 [J], ;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fb8203f1d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