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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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健康,保护人民财产和生产设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加强国家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措施,抓紧防治消防事故,弘扬消防文化,提高大众消防安全意识,保护国家、当地政府、社会有关组织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安全文化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第三条 中央和有关部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强化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消防信息化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检测、教育、宣传和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改善消防设备,促进综合防火和安全防范技术。

第四条 总统科林斯的社会及社会关联组织,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消防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合作,协调,为消防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 中央政府各级政府、武装力量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有关部门专门负责人的责任落实,提高政府官员和民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发展消防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记录和管理,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凡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大中型消防技术和综合安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推广和应用消防科技,保证其他设施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 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消防灾害应急预案,提高自救能力。

第九条 凡有权建设和运营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管网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危险发生。 第十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完善消防技术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消防科技的发展,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和水准。

第十二条 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厘清消防防范检查机制,加强消防预防和教育宣传,增强全民的消防防范意识,维护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各地消防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检查制度,积极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管理、编制、警戒、救护、维护、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并依法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消防警察队伍,建立完善的属地监督检查、抢险救灾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和宗教团体,应当根据职责,担负起本质的消防宣传和教育责任,积极发挥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计划。

第十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校园等单位,应当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 各地消防部门应当加大对消防安全的检查力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时实施,把奖励和处罚工作纳入政策制度,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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