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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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存货管理范围

第二条存货管理的范围包括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入出库及库存的管理。 第三章入库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存货管理制度,账实分管,互相牵制。存货出入库要有严格的手续,经办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四条物资采购应依据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进度,防止因盲目采购而导致材料的积压。

第五条外购时,首先由用料部门提出用料计划,由分管领导和委派会计审核,交财务部门纳入财务收支计划,再由供应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六条购回时,由物资质检部门按质按量组织验收,按实际质量认真填写“入库单”,对“入库单”的外购地、入库时间、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人、承运人和验收入库人等栏目均应逐一填写,不得漏项。对无随货同行发票的货物金额应由交货人提供采购价,财务据此入账核算,待发票到后再按实际价格调整。

第七条物资入库必须严格验收,入库后仓库保管员应严格履行货物保管职责。

第八条运费结算必须在运输发票后附有一次复写的“入库单”的“运费结算联”,如无运费,应将该联连同“入库单”的“财务联”一起附于购货发票后交财务入账。

第九条产成品入库必须有质检部门验收的“合格证()”,由保管员按规格、品种填写成品“入库单”,质检员、保管员和当班生产负责人均应签字。

第十条对于外购物资数量短缺、品种质量不符的,由采购人负责更换,更换费用或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个人承担;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而返修、销售退回所发生的损失由生产部门承担。 第四章出库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用物资由生产部门按生产所需于材料会计处办理“出库单”手续,对非生产用物资领用人应持领用审批手续,办理“出库单”及相关手续,仓库保管员凭“出库单”据实发货。

第十二条月末,已领用但尚未耗用完的物资(包括残余料),应及时退回仓库,如果是下批生产仍要用的物资,其物资实体可不退回仓库,但应办理退料入库或红字出库手续,待下月月初重新开具“出库单”,这样,便于财务如实核算成本。

第十三条材料会计在月底时,应将当月的存货出入库按部门分项目汇总,与仓库保管、生产部门核对一致后,报给成本会计。

第十四条物资出库需凭经批准的领料单,由仓库保管员核对数量、品名、规格后发料。 第五章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保管员应设置各种存货保管明细账,并依据出入库单进行账簿登记,经常与财务核对账目、实地盘点实物,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物资要堆放整齐、标签清楚、计量准确、存放安全。保管员对存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六条对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资应每月盘点一次,对于所有存货至少要一年彻底清查一次。

第十七条仓库保管员应做好仓库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检查库存物资的安全保障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情况及时汇报,以利于及时落实措施予以解决。仓库保管员工作失责而导致货物毁损的,应做出赔偿。

第十八条存货应定期盘点。每月末,仓库管理员应对所管理的材料物资进行核对检查,使账、卡、物一致,并上报各类材料的收发存情况。每年末,公司进行一次全面存货盘点。盘点人应分清存货库龄,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区别情况,落实责任,报告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存货年损失累计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技术部门书面申请,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报经公司技术部和财务部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核准,并报董事会备案;3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国家规定须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或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存货的取得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存货的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年末,公司应对剔除有问题库存后的存货余额按单个存货项目进行分析,由物资管理部门结合市场行情和期末存货实际,比较期末账面价值与期末可变现净值,编制存货跌价情况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编制存货跌价准备提取方案,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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