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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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人力资源制度 奖惩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1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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