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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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情况调查摸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 【公布日期】2015.10.12

【字 号】青人社厅函〔2015561 【施行日期】2015.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主管部门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79号),我省将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确保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对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现状、职称评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查摸底人员范围

此次调查摸底人员范围是:全省各市、州、区(县)普通中小学(含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教育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 调查摸底主要内容


此次调查摸底主要内容是:截至20151030日的编制数、在册正式教师人数、专任教师人数、岗位设置情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情况统计表(附表)。附表可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三、工作要求

(一)如实填写相关数据。此次调查摸底的相关数据将作为研究制定各市、州、区(县)各类教育机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称申报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市、州、县(区)要安排从事职称评聘工作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准确、真实。

(二)逐级审核报送。各市、州、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均须填写附表1,并逐级审核报送。

1)各县(区)教育局填写附表(一式2份),一份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各州、市教育局,一份(加盖公章)后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对各县(区)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并认真填写本地区汇总数据,加盖两部门公章后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上报附表时,须附各区(县)填写的原始附表。

2)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教育机构填写的附表(一式2份),经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直主管部门上报的附表须附所属中小学、教育机构填写的原始附表。

(三)按时上报。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须同时将纸质附表(加盖填报单位印章)和电子版附表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报送附表时,必须注明填报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人电话、手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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