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8.12.19 • 【字 号】青人社厅函〔2018〕644号 • 【施行日期】2019.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8〕64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56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57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58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58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我省事业单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9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3a900f08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0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