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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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

()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辽价函[2015]091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5.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5]09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财[2014]33号)收悉。经研究,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成本和费用变化情况,参照省外收费标准,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因工程施工等特殊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

二、调整后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包括:损坏高速公 1 / 3








路构造物、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备设施、隧道内外设施和花、草、树木赔偿标准,以

及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补偿标准。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际执行中,文件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收费标准应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但修复造价不得超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生损毁无法修复的,可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赔偿,也可由损坏方按原标准重置。文件未列的高速公路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坏,应按不低于该设备原技术标准修复费用据实核算赔偿标准。

四、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占、利用高速公路,按不超过规定标准50%取补偿费。

五、当事人与路政管理部门因赔(补)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委托方承担。

六、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现行管理权限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和收支情况,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文件自20151210日起执行,至2017129日止,有效期2年。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以上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辽价发[2010]79号文件有效期延至2015129日。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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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 (一)损坏高速公路构造物赔偿费标准

序号 1







单位



价格(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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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632d2d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