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8]2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2.26 【实施日期】200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20号)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的通知》(辽财非[2007]763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交通厅《关于继续收取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的函》(辽交财[2007]207号)的申请,现将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在省内高速公路上因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请求提供拖车服务的有关人员及车辆。 1 / 2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a190eda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