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残疾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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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残疾的概念 残疾是人类社会固有的问题。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有残疾人。残疾在人类自身繁衍 过程中和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残疾是人类进化、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随着对自然界、人类社会认识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残疾现象的认识也逐步走向科学和文明,而逐渐形成了现代残疾人观。当前的残疾人的定义正是在现代残疾人观的指导下作出的。 一、残疾人观的演变 在人类社会早期,自然科学不发达,人们对残疾现象多持宿命的观点。家庭不有残疾人, 往往被认为是前世造孽、作恶或做坏事,因而受老天惩罚的结果;或是父母亲行为、道德上的缺失或违逆天意而造成的因果报应。残疾被认为是个人的悲剧或灾难,残疾人也被视为“无用”的“残废人”,是人们同情和怜悯的对象。 伴随着人类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在医学层面对残疾的认识不断深化,也就逐步认识到残疾是一种客观的生理、心理现象。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残疾被视力个体受伤病影响的结果,残疾问题也被看做医学问题*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各国的残疾人政策的重点是通过医疗卫生服务对残疾人进行矫正、治疗,促进残疾人的医学康复。 但是,残疾不仅仅是一种生理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20世纪60年代逐渐展开的残疾人反对歧视、争取权利的社会运动的发展,残疾逐渐被认可为一种社会后果。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人是人类的多样性的一部分,他们有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应该与健全人一样有均等的机会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但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般来讲仅仅适合于那些身心完好无损的健全人,残疾人因此无法有效地参与主流社会的活动。残疾固然与个人心智上、身体上或者感官上的损伤和缺陷有关,但更是由于社会环境的障碍要素限制了残疾人平等参加社会生活的机会。 可见,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人的致残并不全是伤病的结果,更是伤残者和社会态度、环境障碍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结果。消除残疾现象个是要求残疾人改变自己来适应并符合社会关于“健全人”的标准,而是要求去除残疾人外在生活环境的障碍。这种从社会的角度认识残疾现象,将残疾人视力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观点就是现代残疾人观。 国际功能、残疾、健康分类作为一个衡量的工具,同时尝试提供一个多维的视角看待残疾,也就是考虑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并提供关于功能和残疾的框架和语言。其主要有4类:躯体功能;躯体结构;活动和参与;环境因素。躯体功能是指人体的生理和心理功能,而躯体结构主要和人体解剖有关。损伤是指躯体功能和结构出现了问题。由于损伤,会导致伤者在完成某些工作或参与生活活动时受到限制。最后,国际功能、残疾、健康分类指出了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它是身体、社会、心理态度因素的总和,既可以促进也可以阻碍个人的功能水平和参与能力。一个人的功能范围可分为以下领域:学习和应用知识、一般的任务和要求、交流、移动、自理、家庭生活、人际交往和友谊、主要生活区域和社区、社会和居民生活。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不同的残疾状况对该个体的生理功能和社会功能影响的程度和范闲的不同,把残疾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损伤: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形式的丧失或畸形。 (2)残疾:是指由于损伤而缺乏作为一个正常人以正常姿态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或 具有任何功能上的限制。 (3)残障:有时也称障碍,是指个体由于上述的损伤或者残疾,处于某种不利的地位,造成该个体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存在困难。即残疾人无法顺利地完成与其年龄、身份等相称的社会活动。 其中,处于第一个层次的损伤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是残疾的必备要素;处于第二个层次的残疾侧重于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而处于第二个层次的残障侧重于残疾的社会功能障碍。损伤是发生在器官或者身体系统功能层次的,残疾侧重的是个人身体功能执行或者活动方面的影响,而残障强调的是个人与环境的互动和适应。 《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在61届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成为国际社会在2l世纪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该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亨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公约指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残疾的专业术语和分类在各个国家之间有很大差异,其反映了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以避免使用歧视性的或消极含义的词汇。例如,我们已不再使用“残废”,而用“残疾”;不使用“聋子和哑巴”而用“聋哑人”;与其说“坐轮椅”,不如说“使用轮椅”;“先天残疾”最好用“出生缺陷”来代替;与其说“弱智”,不如使用“智力残疾”一词。这有助于恢复患者的人格尊严。 目前,对残疾的定义也是在现代残疾人观的角度进行的。现代残疾人观认为,残疾是—种身心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人,由于躯体功能或精神心理的障碍,不能或难以适应正常社会的生活和工作。 在我国法律中,残疾人的概念也是在现代残疾人观的指导下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当然,这里中文语境下的“残疾”是与世界卫生组织所划分的残疾的三个层次中的“残障”的概念是一致的,也强调残疾的社会功能障碍。只是,按照中国语言的惯例,我们仍采用残疾这一词汇。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6a3b2eb90d6c85ec3ac6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