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理工〔2017〕20号 关于印发《关于<南通理工学院教科研 工作量化考核奖励与教学类获奖奖励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关于《南通理工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奖励与教学类获奖奖励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已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南通理工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奖励与教学类获奖奖励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南通理工学院 2017年3月10日 —1— 附件 关于《南通理工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 考核奖励与教学类获奖奖励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南通理工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奖励与教学类获奖奖励办法(试行)》(通理工[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一年的实施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我校教师主编或参编的教材,以教材为单位,须有南通理工学院署名(以版权页为准)。同一本教材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按照最高等级奖励;获奖等级奖励后,又有所递增的,可以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总字数 20万以下 20万-30万 30万以上 积分 20 25 30 主编 15% 15% 15% 副主编 10% 按撰写的字10% 10% 数所占比例折算积分 所有编者 2.教师参加非上级主管部门或非政府部门组织的教学类竞赛获奖的积分(在教科研奖励办法附件2中列出教学类竞赛项目除外),按校级教学类比赛的积分标准核算,不计入教科研奖励积分,可视颁奖单位具体情况,给予基本积分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d07e40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0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