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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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公司 承包人:公司

为保证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合同承包内容及范围进行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结算价款的%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若无承包人责任,发包人在工程保修期满后 天内 将质量保修金 返还 给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及投标文件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20 日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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