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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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质量保修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号: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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